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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试行)

北京市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和《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年)》中合理膳食推广行动,加强营养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具有实践技能的基层营养工作队伍,提高基层和社区营养保障和防控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根据《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营便函〔2021〕28号)《国家营养指导员培训考核专家工作组关于营养指导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营养培专〔2021〕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疾控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中小学校等单位中,通过培训并考核一批具备提供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指导能力的营养指导人员,在相关单位提供营养健康指导服务。实现到2030年每万人配备1名营养指导员,约2200人。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实施

根据国家制定的培训机构遴选要求和全国统一培训要求、培训大纲、考核大纲、教材等标准,规范遴选和培训内容,严格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二)强化技能为主,注重实效

落实国家强化技能实践和动手能力要求,以解决问题、针对需求为基本导向,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三)分类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按照各区统筹报送,分阶段开展能力提升原则,计划首先面向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中小学校校医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等开展培训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培训机制,再逐步扩展至其他领域营养指导人员。计划自2022年后每年培养300人。

三、培训对象

按照国家定向定量原则分阶段开展培训要求,首先以医疗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为主,逐步扩展至养老、体育、餐饮、食品企业管理人员,并鼓励志愿者和家庭主妇等自愿参与,建立全市营养指导人员队伍,提升营养专业指导和服务能力。

(一)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对象

1.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2.社区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和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3.妇幼保健机构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4.乡镇卫生院卫生专干、村卫生室村医;

5.健康教育机构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6.疗养院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二)教育机构培训对象

1.中小学校校医、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2.托幼机构膳食管理人员;

3.中小学校集体供餐单位的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三)民政机构培训对象

养老机构从事膳食和营养管理工作人员。

(四)体育相关机构

健康中心、运动健身会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人员。

(五)食品企业从事营养技术管理工作人员

(六)其他机构和个人培训对象

1.集体食堂、单位食堂、餐饮从事营养管理工作人员;

2.志愿者、家庭成员;

3.家政服务人员。

四、培训内容和要求

营养指导人员定位为初级营养人员。基本要求为:

1.掌握营养政策标准,了解营养标签内容;

2.掌握营养学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指导就餐人员合理搭配食物,实现“三减”目标;

3.掌握基本统计技术,能够完成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所要求指标的计算;

4.能够为营养食堂、营养餐厅等创建工作发挥主导作用。

(一)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培训大纲和教材要求执行。

(二)培训要求

1.理论培训(160学时)

集中培训的授课主要内容包括营养学、食品卫生学、健康教育学和卫生统计学基础知识,报告撰写与沟通技巧以及汇报交流等。课堂教学侧重于基础理论知识与调查实践及调查报告应用相结合,并采用互动式解决问题的方法,使用练习和案例教学以巩固课堂教学的内容。

2.实践培训(80学时)

理论培训后,开展实践培训,包括2部分:第1部分实践内容包括膳食营养评价;第2部分实践内容,学员根据实际案例提出相应的膳食改进建议,完成膳食营养指导建议。

市级将通过线上形式开展240学时培训,区级落实属地责任,开展至少12学时的现场实践技能培训。

五、考核与证书

在我市培训计划内,按要求在市卫生健康委遴选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的学员,将统一组织参加全国考试。对于考核合格的学员,按照规定流程颁发证书。

六、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营养指导能力提升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培训机构遴选标准确定培训机构,开展营养学知识、公共卫生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及营养指导能力培训综合协调。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市能力提升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本辖区营养指导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营养健康指导能力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序安排分阶段培训人员数量及类别,统筹安排并报送学员,以及开展不少于12学时的现场实践培训,督促本区学员及所在机构加强重视,保证学习效果和培训考核通过。

(三)北京市遴选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大纲、教材等组织开展培训,接受国家培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师资能力培训,做好各项培训相关工作。

“来源:http://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zxgk/202203/t20220309_2626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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